益政办发〔2014〕25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和2014年第20次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益委纪〔2014〕17号),设立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益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权限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和中心城区各类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下放资阳区、赫山区。
2.将中心城区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委托下放资阳区、赫山区。
3.将零售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零售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委托下放各区县(市)。
(三)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
2.划入原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制性检验检测监测(认证)的职责。
3.划入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划入原由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职能,优化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区县(市)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职能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性政策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
(三)负责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许可,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备案;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邮寄证明、运输证明核发,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负责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区县(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区县(市)所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性质认定和相关责任界定。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行政后勤接待、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在职责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医药产业政策;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及时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建设和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网上舆情监测工作,开展相关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
(二)综合科(应急管理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治活动、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做好发布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性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制建设;负责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市)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国家赔偿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监督实施工作;按规定承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发放管理;组织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规定;管理食品药品政务窗口工作。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承担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的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监督指导食品加工环节的检验检测工作;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配合做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和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协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
(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监督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配合做好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和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开展进入批发、零售环节的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并建立与农业部门的衔接处置机制;组织指导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诚信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工作。
(六)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
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消费环节日常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抽检及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指导餐饮消费环节诚信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承担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监督指导区县(市)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工作,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配合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督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统计工作。
(八)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负责药品生产环节、中药材种植、医疗机构制剂、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生产环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药品(含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监督实施生产环节问题药品的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生产电子监管工作;配合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协助开展药品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中药品种保护等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九)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负责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负责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市直医疗机构药品的日常监管;负责经营、使用环节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流通领域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配合做好流通环节药品抽检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问题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的监督管理;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督促区县(市)严格依法履行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禁毒相关工作。
(十)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负责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许可,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备案;指导、协调、督促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工作,监督实施问题医疗器械的召回和处理制度;督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区县(市)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正当行为;负责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相关统计工作。
(十一)投诉举报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心)。
负责12331电话、网络举报投诉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投诉举报受理、转交办、督办、跟踪、上报、归档、汇总、分析、通报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投诉举报及业务统计工作。承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相关信息收集、汇总、研究、分析、追溯与服务工作,协助做好网络信息建设与服务;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资产、财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药品等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为47名(其中从市卫生局连人带编划入5名、从市商务局连人带编划入1名、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连人带编划入3名、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人带编划入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按益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仍为副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权限内食品(茶叶除外)、药品、化妆品日常抽样检验检测、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工作。内设办公室、业务科、监督室、化学室、中药室、生化药理室、食保化室等7个副科级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1名(其中从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连人带编划入2名、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人带编划入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正科级纪检员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稽查执法工作,具体承办市本级直接管理单位及全市重大或跨区县(市)的违法案件;推进并完善行政执法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抽验及问题产品召回与处置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8名(其中从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连人带编划转2名、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连人带编划入5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4名。
(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信息技术中心(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更名为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信息技术中心(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及监测信息的收集、核实、分析、评价、上报和反馈;协助指导药品生产企业PSUR(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上报工作;指导区县(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阳分局(4名行政编制、1名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及4名科级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及其下设的稽查大队(正股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成建制下放资阳区政府管理。
(五)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赫山分局(8名行政编制、1名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及4名科级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及其下设的稽查大队(正股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4名)成建制下放赫山区政府管理。
(六)与市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七)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卫生局应尽快制定、修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八)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九)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十)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十二)与韶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关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与韶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沟通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韶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辖区造成影响的进出品食品安全问题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附则
本规定由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其调整由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