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编办发〔2009〕23号
市直各单位人事科: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行为,健全和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机制,根据《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审批办理程序作如下通知:
一、机构编制申报审批程序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凡涉及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宜,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申报。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编办出具专题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相关依据或说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报送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科或事业机构编制科。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变更)机构或调整编制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别、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办公地点、经费形式(自收自支单位应注明创收渠道)等。依据及说明材料包括设立(变更)机构或调整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要求,其他市(州)相应机构编制调整情况等。申请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还必须提供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如申报时间超过6个月仍未获批准同意,必须重新申报。
2.审查核实。市编办相关科室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新申报。审核的基本内容是:报告呈报的渠道和程序是否正确;申报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报理由是否充分、可靠;相关依据和说明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3.调查论证。市编办相关科室在受理申报材料后,请示办分管领导同意,尽快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查论证,主要论证申报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4.研究审批。市编办将申报事项、处理建议意见和方案汇总,按权限提交市编委(办)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须提交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市编办办公会议一般一个月研究一次机构编制事项,市编委主任会议一般三个月研究一次机构编制事项。
5.行文批复。对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市编委或市编办名义行文批复;未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办相关科室予以答复。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或回复完毕。
二、人员进编的申报审批与办理程序
(一)补充工作人员进编
1.申报计划。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需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编办申报用编计划,计划申请内容包括单位的经费形式、编制数、实有人数以及补充人员理由,加盖单位公章(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科或事业机构编制科。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考录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申报用编计划。
2.计划审批。市编办相关科室受理计划申请后,对单位进人用编要求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用编单位是否有编制空余、是否符合编制结构,并将情况汇总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批复用编单位的用编计划和补充人员方式。用编计划原则上当年有效,超过期限自动失效。考录公务员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三家审核汇总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报送省里审批。
3.填报审批表。用编单位根据审批同意的用编计划和补充人员方式,按程序确定具体进编对象,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编办。
4.审批。市编办相关科室对进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审批表》进行初审,呈市编办分管领导审核,报市编办主任审定,特殊情况可提请市编委(办)相关会议集体研究,或报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5.办理用编通知单。对按程序审批通过的用编事项,由市编办相关科室向申请用编单位开具用编通知单。用编单位凭通知单到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的领导干部、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直单位间(含系统内)从相同经费渠道在编制及领导职数内调整或顺向流动人员进编
1.填报审批表。申请用编单位携市委市政府任免文件、行政介绍信或政策性安置人员安置通知单等有关资料,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含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有关附件报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科或事业机构编制科。
2.审批。市编办相关科室受理申请后,对申请用编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市编办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编办主任审定,特殊情况可提请市编委(办)相关会议集体研究,或报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3.办理用编通知单。市编办领导审定同意事项,由市编办相关科室向申请用编单位开具用编通知单。用编单位凭通知单到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进编手续办理完毕后,市编办相关科室对编制管理台帐数据和单位编制花名册进行调整。
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